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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清偿时须优先偿还养老保险
近日,本报相继刊发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政策。部分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关于破产国有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办理退休手续,以及个人替“并轨”企业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等问题。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了解到,《若干政策意见》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按照此次意见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承担有困难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偿还计划,其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欠费部分应当优先偿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及个人欠费补齐后,才能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于因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要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标准,从社保经办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另外,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并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因企业没钱而由个人替企业垫付了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并轨”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来,“并轨”后期出台新规:“并轨”企业欠缴的应当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先“挂账”不用个人垫付。而先期“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已替企业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却没有归还,《若干政策意见》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挂账”政策出台前先期“并轨”的人员替企业缴纳的企业欠费,为原国有企业与“并轨”人员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并轨”企业资产时,要先考虑偿还这些人员替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不能再比照该办法执行。

黑龙江新闻网
2007-9-21 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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