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记者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市将出台20余个劳动保障惠民政策,包括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筹建外来劳动力市场、筹建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及新的技师学院等多个方面。 1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今年先将学生纳入医保体系
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延伸的发展战略,大连市年内将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计划3年内将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从未就业且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达退休年龄的农转居人员等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7年首先建立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本着低缴费、保大病的原则,解决学生大病、重病无法支付费用的问题。同时为大中小学生设立意外伤害支付标准,保障学生意外伤害风险。
2 扩大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今年慢性病补助病种在原有的5种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肺结核基础上增加4种(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同时,补助标准较大幅度提高,各种补助病种的补助最高额度都增加了一倍以上。扩大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保障了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
3 提高恶性肿瘤以化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费用结算指标
今年普通肿瘤患者一个化疗周期统筹基金结算指标由3500元调整到4500元;肺肿瘤患者一个化疗周期统筹基金结算指标由5000元调整到5200元;在门诊进行恶性膀胱肿瘤术后化学药物灌注治疗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处理,医保中心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方案予以登记建档,按照门诊放疗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了恶性肿瘤患者的个人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4 提高医疗保险住院人次平均结算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今年拟再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人次平均结算标准;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到7万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个人负担。
5 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今年将执行2005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2006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新的药品目录扩大了医保患者药品使用范围,减少了参保人员目录外用药的个人负担,诊疗项目更加宽泛,缩小了自费比例和自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就医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6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继续上调
我市从2005年起,连续两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调整。2007年,我市将继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重点向退休时间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倾斜,人均提高80元左右。
7 实现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和省政府200628号文件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贯彻工作,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
8 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
将通过体检方式为退休人员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休人员基本健康状况,为退休人员就医和后续跟踪服务提供保障。
9 “4050”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06年我市有12.3万名“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7年这部份人员和新认定的“4050”人员仍然可以享受这项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0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市政府贯彻《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工作,制定具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被征地农民由“土地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
11 启动市内四区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
在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加大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工作力度基础上,启动市内四区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使退休人员不再受单位效益的影响,及时领到采暖费,安心过冬。
12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由建委负责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当企业拖欠工资且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保证金当中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将不再为要不到工资而烦恼,血汗钱有了保障。
13 筹建外来劳动力市场
外来劳动力市场共分用工招聘、用工洽谈、劳务派遣、零工招聘、维权投诉、社会保障服务等功能区,为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括用工信息、维权服务、技能培训、代缴保险在内的多种服务。
14 劳动争议办结时限由60天缩短为15天
对老弱病残、进城务工人员、矛盾易激化的群体、下岗失业人员涉及的劳动争议坚持优先受理、处理原则,对其所涉及的仲裁费用实行减免。对重大案件、集体案件、及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对符合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依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
|
|